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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兴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核查方”)2023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进行了第三方核查。通过文件评审、现场核查、数据流调取、测算、核算和内部技术复核,形成如下核查结论:
1.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的符合性
核查组按照《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要求及相关标准法规,对受核查方2023年度标准要求的排放源、排放数据进行了全面测算并进行了技术复核,最终判定受核查方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符合相关要求
2.排放量声明
经核查,兴宇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企业法人边界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如下表所示:
核算边界内的排放源为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使用电力间接二氧化碳排放,企业化石燃料主要为汽油、柴油和天然气经核算,企业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排放511.04吨,净购入使用电力间接二氧化碳排放22792.10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23303.14 吨。
3.核查过程中未覆盖到的问题的说明核查准则中所要求的内容已在本次核查中全面覆盖。